【检察官说法】行刑衔接 同织法治网 多方联手 共护母亲河
2024-05-31 08:30:4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岳塘新闻网 | 编辑:于杨 | 作者:易太仪         

岳塘新闻网5月31日讯(通讯员:易太仪)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。和谐的生态环境,不仅会给人类带来美好的视觉体验,而且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根本。设置禁渔期、禁捕水域,目的在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但仍有极少数人偷偷地将渔具伸进了禁渔期的河里。

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,陶某某、楚某某、王某某明知湘江流域处于禁渔期,仍使用刺网等禁用渔具在湘江流域进行捕捞共计7次,捕获渔获物共计313.15千克,获利人民币3009元,其中,陶某某获利2009元,楚某某获利1000元。

案发后,陶某某等三人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并向湘潭市岳塘区农业农村局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。

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陶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但系初犯,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主动退赃,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。2024年1月12日,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,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。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,本案中,陶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渔获物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有关规定,属于违法行为,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。该院向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,建议对上述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。湘潭市农业农村局采纳该院检察意见,对陶某某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1、没收渔获63.15千克;2、没收“三重及以上刺网”渔具5副;3、罚款6000元。前述罚款已于当日交清。

水域生态保护是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方面。通过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,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,弥补和完善了对违法程度较轻的人的违法处理,提高了法治水平,对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。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,积极推进生态资源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,对内强化检察融合履职,与刑事检察部门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协作配合机制,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,持续做好不起诉之后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,消除追责盲区,跟进检察意见落实情况,进一步推动与行政机关的良好互动,共同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之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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